至於八千元,帳戶所有人之帳戶現在是凍結狀態,不起訴處分後將恢復,我預計是聲請法院調閱帳戶資料,藉以取得所有人住址、聯絡資料,聯絡銀行通知該相對人歸還(應該會還吧?),不歸還,向檢方提起告訴, 依刑法335條1項起訴,再附帶民事賠償程序,按民法179條訴請返還。
這年頭壞人真是越來越多了,真該死,還真的需要學點法律來自保才好。
把假扣押書狀擬好了,再來是支付命令書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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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聲請假扣押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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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請求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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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聲請人願提供擔保,請求裁定就債務人所有財產於新臺幣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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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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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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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假扣押之原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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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債權人○○○於民國○○年○月○日遭不詳姓名之人詐騙,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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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匯款新臺幣○○元入債務人○○○所有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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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○銀行第○號帳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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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因債務人正將所有財產搬移隱匿,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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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執行之虞。聲請人為保全強制執行,謹提出交易明細表為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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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並提出報案單等為證。以釋明上述事實,如釋明不足,願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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擔保,依民事訴訟第522條規定,聲請貴院裁定如請求事項所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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