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3月14日 星期三

官司

去年五月,我哥遇到網路詐欺,損失八千元,去年底嫌疑人逮捕歸案,遭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起訴,管轄法院為台中地院,昨天不起訴處分,我猜是因為帳戶非詐欺行為人所有,除了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外,也沒有財產法益侵害,可想而知,當然不起訴處分。

至於八千元,帳戶所有人之帳戶現在是凍結狀態,不起訴處分後將恢復,我預計是聲請法院調閱帳戶資料,藉以取得所有人住址、聯絡資料,聯絡銀行通知該相對人歸還(應該會還吧?),不歸還,向檢方提起告訴, 依刑法335條1項起訴,再附帶民事賠償程序,按民法179條訴請返還。

這年頭壞人真是越來越多了,真該死,還真的需要學點法律來自保才好。

 把假扣押書狀擬好了,再來是支付命令書狀:

為聲請假扣押事:
一、請求事項
()聲請人願提供擔保,請求裁定就債務人所有財產於新臺
   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。
()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。
二、假扣押之原因
 ()債權人○○○於民國○○年○月○日遭不詳姓名之人詐騙,以
     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匯款新臺幣○○元入債務人○○○所有之
     ○○銀行第○號帳戶。
 ()因債務人正將所有財產搬移隱匿,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
     難執行之虞。聲請人為保全強制執行,謹提出交易明細表為
     。並提出報案單等為證。以釋明上述事實,如釋明不足,願
     擔保,依民事訴訟522條規定,聲請貴院裁定如請求事項所